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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不羁行使的思考 口头传唤时间限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8日 来源: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侦查权不羁行使的思考

  核心内容:诉讼是需要进行案件的侦查的,如果不进行侦查,那么可能发生的就是对于人们生活的不利与及一些规定的要件没有保障,在进行侦查权的时候,其不羁行使是如何运用的呢需要把握的是哪些条件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总体而言,导致侦查权在行使中的不作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侦查机关权力过大,侦查中心主义现状未能根本改变,审判未能对侦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结果是审判中心主义未能树立,侦查权力控制缺失,检警机关难免为工作之便滥行权力,架空程序规定,程序设立初衷之权力制衡机理荡然无存。当然,亦有侦查装备落后、侦查人员素质偏低、办案经费保障乏力等原因。


  侦查权的越位


  1、侦查权的特质。


  侦查程序是深刻影响公民权力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在侦查程序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亦决定了其在运行中所伴随的扩张性、对监督权的规避性与不耐烦性。


  2、侦查权的现状。


  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只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而缺少更为核心的监督制约,侦查权一权独大,不少民众形象地比喻;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饭菜是否可口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的权力表现如下:我国的强制侦查不须司法审查,而是由侦查机关直接决定并实施,目前除逮捕这种最严厉的措施须经过一个;准司法审批;外,其他一切对人与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在此境况下,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极尽所能;侦查机关为掌握主动,往往以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拘留至37天;侦查机关为便于侦查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视为常态,而将其取保候审作为例外;为提高其侦讯效率往往提讯时一人前往;在需要见证人的情况下随便找人充任;在组织辨认中给辨认人以充分的提示等等。


  审判权的无位


  1、审判权的被动特性。


  审判权本身具有被动特性,不告不理,无起诉即无审判,法官的角色消极被动。我国96刑诉法修改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使得审判权在司法中的被动性更为突出,法官不能在庭审中单独、积极地去探究案件事实真相,这一任务主要由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通过对抗而得以揭示。从这一角度来讲,审判权无法从权力本质上去规制侦查权。


  2、审判权的运行现状。




口头传唤时间限制规定

  在现在的国家当中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所以给予了公安很大的权利可以让他们更好的进行侦查以及查破案件,其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就是口头传唤。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口头传唤时间限制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口头传唤时间限制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传唤有什么注意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三、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传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口头传唤时间限制规定的全部内容。口头传唤的确定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活更好的进行下去,所以说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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